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座谈会在京召开******
新华社北京1月11日电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座谈会11日在北京召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春贤出席会议并讲话,指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立足国情实际,大大丰富妇女权益保障内容,有力回应社会关心和关切。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认识发展妇女事业和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要意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切实履行法律责任,推动法律正确有效实施,使广大妇女享有更多人生出彩机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主持会议并讲话,强调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全面实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解决突出问题,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地落实,更好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宁夏:将高龄津贴扩增到80周岁以上全体老年人******
中新网银川1月29日电 (记者 杨迪)记者29日从宁夏民政厅获悉,日前,宁夏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完善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提到,自今年1月1日起,宁夏高龄津贴发放范围由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扩大到80周岁以上全体老年人。
据介绍,《通知》旨在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推动老年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发展。《通知》规定,凡持有宁夏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可纳入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制度范围。固定收入包括离退休费和基本养老金等,不含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子女赡养赠予和遗属生活费、优抚对象享受的优待抚恤金等。
《通知》新增了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范围,凡持有宁夏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未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的人员(已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高龄补贴待遇人员不重复纳入),均可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
《通知》还规定了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标准。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城市户籍每人每月发放450元,80-89周岁农村户籍每人每月发放270元;90周岁以上城乡户籍每人每月发放500元。新增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每人每月发放100元,9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发放200元。
《通知》介绍,宁夏高龄老年人津贴实行分类分档发放的原则,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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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