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搭建“四大平台”推动党员教育提质增效******
作者:曹志亮、王慧敏(中共齐河县委组织部)
近年来,齐河县坚持把加强党员教育作为党的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以加强阵地、课程、师资、宣教四大平台建设为抓手,着力构建体系健全、富有特色、学用一体的教育机制,持续推进党员教育提质增效。
一、加强“阵地平台”建设,搭建多元培训载体。持续挖掘红色教育资源,倾力打造党员教育阵地平台。一是高标准建设齐河县委党校新校区。按照“超前谋划、着眼未来、科学实用、务求实效”的理念进行规划建设,党校新校区占地52亩,建筑面积2万平米,设置办公楼、教学楼、学员公寓楼、餐厅楼四个主要功能区,图书室、阅览室、党建书吧、党建活动室、健身房、职工活动室、档案室等功能室一应俱全,能满足1600人同时培训、500人同时食宿。二是规范乡镇(街道)党校建设。先后出台《齐河县乡镇(街道)党校管理办法》《关于开展乡镇(街道)党校(党员教育中心)“擂台比武”暨评选县级规范化党校活动的实施方案》等,扎实推进乡镇(街道)党校实体化、规范化建设。加强硬件设施建设,按照“五室八有五上墙”的标准,规范乡镇(街道)党校教学场所。完善机构设置,为每个乡镇(街道)党校落实2个事业编,同时,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管党费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整合优势资源,每个乡镇(街道)党校打造了3处以上现场教学基地,并配备讲解员。三是打造红色教育矩阵。以“担当”为主题,以情景体验为主要表现形式,打造齐河党员教育体验基地,运行以来先后接待参训人员3000余批次、13万余人次,成为山东省委党校在德州市设立的第一家现场教学基地。依托鲁北第一个农村党支部“后里仁庄党支部”,建设党史学习教育基地,形象真实地展示齐河地方党组织发展的全过程,启用以来接待参训党员干部300余批次、9000余人次。同时,对全县各类红色资源进行整合,把革命烈士纪念馆、国防教育基地等分散的红色场所串联起来,每个点提炼一个主题,打造具有齐河特色的“红色教育矩阵”。
二、加强“课程平台”建设,提供丰富教学内容。坚持“围绕党的建设需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党员干部个人需要”设置课程,致力于提升党员干部的理论素养和能力水平。一是抓好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课程。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统领地位,主体班次中理论和党性教育的比例占总课时70%以上。开展形式多样的党性教育活动,举办“红色教育进社区”“红色文化进校园”活动,把红色教育送到党员群众身边。举办“红齐”微党课大赛,推选优秀党课15部。二是抓好能力提升课程。每年开设全县中心工作解读课,讲解宣传全县的中心工作和县委县政府重大部署,解决工作思路问题。开设“提升执政能力”专题教学课程,包括提升科学决策能力、政治领导力、公共服务能力等讲题,共梳理能力提升方面的专题课30余个。三是抓好现场教学课程。开展现场教学调研活动,挖掘教学资源,提炼形成教学模块,目前已开发经济开发区跨越发展教学模块、乡村振兴教学模块、红色齐河教学模块等7大模块、60个现场教学点。2022年以来,已开展了20余场现场教学,1200余名基层党员参加了现场培训。
三、加强“师资平台”建设,持续壮大师资队伍。狠抓师资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党校专职教师、本地兼职教师、外聘客座教师”三位一体的师资力量格局。一是强化县委党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兴校”行动,每年通过招考为党校引进专业硕士以上人才1-2名,为党校增加9个编制,编制总数达到37人。实施“诵、读、讲”三位一体的教师素质提升工程,每季度开展一次“朗诵活动”,每周三、五下午为集体阅读日,每季度开展一次集中试讲活动。加大教师培训力度,组织教师到重庆、延安等地学习先进经验,到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山东省委党校进修学习,确保每人每年接受10天以上培训。二是拓展兼职师资队伍。整合全县资源,选聘政治素质过硬、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优秀农村党组织书记和先进典型人物,担任党校兼职教师,兼职教师人才库已达到300余人。同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县领导和各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每人每年至少到党校主体班次讲1次课。三是挖掘上级和外地师资力量。用好省级“名师送教”师资库,对接德州市委党校专家库,今年以来,邀请省市有关单位领导专家30余人次来齐授课。扩大选人视野,开设“齐河大讲堂”,定位“前沿、实用、权威”,邀请中央部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知名专家学者来齐河作专题报告,围绕新旧动能转换、舆情处置、政务服务等主题,邀请20余名专家进行授课。
四、加强“宣教平台”建设,大力提升培训实效。坚持把开展宣教工作作为党员教育重点工作,不断提升培训质量和覆盖面。一是抓好主体班次培训。坚持把主体班次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不断探索主体班次提质增效措施。2022年以来,先后举办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培训班、全县科级干部进修班等班次15期,培训党员干部2000余人次,同时,积极承办省级培训班,先后承办全省乡村振兴专题示范培训班1期、全省2022年度村党组织书记示范培训班3期。二是持续办好“巡回党校”。为提升党员培训的覆盖面,创建了实体化运行的“巡回党校”,变“等学员上门学”为“走下去上门讲”,让全县基层党员就近接受党校培训。近年来,根据运行效果不断优化调整教学点,目前共设立了120处村级教学点和11处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教学点,2022年以来,开展培训130余场次,培训党员1万余人次。三是用好新媒体平台。积极整合各类媒体资源,先后开通齐河党建公众号、齐河党建视频号、红齐党建抖音号等新媒体平台,推出“红齐云课堂”党建宣传品牌,开设我来讲党课、党务知识我来讲、我与灯塔共成长、党的二十大每日一学小课堂、我的基地我来说等栏目,让党的声音传得更开、传得更广。
秉持生态文明理念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秉持生态文明理念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朱鹮野外种群从1981年的7只增加到6000余只,藏羚羊野外种群从7万只增加到约30万只,在野外一度消失的野马、麋鹿重新建立起野外种群……这些野生动物种群的恢复,离不开这些年来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
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为了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表示,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好与生物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与新形势下野生动物保护实际需要相适应
“2021年云南大象北上及返回之旅,让世界看到了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成果。”岳仲明介绍,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2004年、2009年和2018年三次修正,2016年进行了修订,“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拯救繁育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0年5月至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执法检查。此次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评估野生动物保护法,广泛收集各方面对法律修改的意见建议,为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提供依据。
“检查中多地反映,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新形势下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执法检查报告显示,存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与相关法律衔接不够等问题,表明相关法律制度亟待修改完善。
对此,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最大限度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科学决策。
2020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和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22年8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会后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3806位社会公众提出的12057条意见,另收到来信11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社会公众主要就规范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展演、放生等提出了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中作了体现。
修法完成后,推动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已提上日程。岳仲明表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加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健全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严格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双赢。
回应社会关切
加强外来物种防控、细化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
近年来,诸如外来物种入侵、野生动物损害人身财产安全问题等新闻不时见诸媒体,引起社会关注。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修订中对这些社会热点问题也予以了积极回应。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岳仲明介绍,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谢屹表示,外来物种危害是全方位的,不仅导致本地物种灭绝、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改变、退化以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丧失,更严重危害到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才能够实现因‘放’而‘生’。”
此次修法中,还增加了“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等内容。“一些社会公众放生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放生必须尊重自然规律,做到合法有序。”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表示,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次修订中,对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的细化也成为一大看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一些地方野猪等野生动物泛滥成灾,危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农牧生产。“野生动物肇事的问题根源在于野生动物活动区域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区域的空间重叠。”谢屹表示,得益于我国多年持续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持续增长,但作为关键栖息地的自然保护地因为面积既定和生态承载力有限,导致了此类问题呈现加剧态势。
此次修法对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予以细化,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生态安全和农业生产。
“根据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秦天宝表示,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将中央财政对致害防控的补助范围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因此诸如野猪等野生动物也被纳入其中。”
凝聚各方合力
为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提供直接法律依据
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近年来,随着公益诉讼制度在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方面作用愈发凸显,此次修法新增的公益诉讼相关条款,对满足实践发展需要和破解制度发展瓶颈是关键一步。
“此前,依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野生动物保护实际上已经‘隐含’在了公益诉讼适用的范围之内。”秦天宝表示,此次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则明确为检察机关等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这同时也有利于调动相关社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唐家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唐家河保护区)是大熊猫的重要栖息地,属2019年1月挂牌成立的大熊猫国家公园岷山片区。2015年以来,四川省青川县某肉羊养殖场以及村民韩某某等长期在唐家河保护区内违法放牧,破坏了大熊猫及其伞护的野生动植物的生态环境,尽管唐家河保护区管理处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多次向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但问题未能得到解决。
2020年5月,青川县检察院主动走访县内自然保护区时发现该案件线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同时,检察机关兼顾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养殖户合法权益,推动党委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养殖户退出自然保护区补偿问题,引导自然保护区原住居民利用现有资源发展乡村振兴产业中的重点项目、有偿参与国家公园管理。
“本案是中国大熊猫栖息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第一案,彰显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推进国家公园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胡卫列介绍,自202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万余件,既涉及国家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也涉及动物栖息地、自然保护区,以及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和本地重要生物种群的保护等。
“如今公益诉讼条款写入野生动物保护法,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协作配合,形成公益保护合力。”胡卫列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调研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制定相关办案指引,指导各级检察机关规范办理此类公益诉讼案件。
版式设计:蔡华伟
本报记者 张 璁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