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动画】当打工侠遇上黑客,这几招让办公电脑远离“网络黑手”******
【2022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系列科普】
最近几年里,各类网络安全的事件频发,时常引起社会不小的关注。比如,此前某互联网大厂遭遇电子邮件诈骗,部分员工几乎落入骗子的圈套之中。
那么,个人和企业该如何做好办公系统和办公电脑的日常防护?
首先就是在长时间离开电脑一定要锁定屏幕。如果不锁定,则有可能被旁边经过的人或者别有用心的人看到,甚至会从你的电脑里拷贝数据;
其次是要支持正版软件,不要贪小便宜。很多安全性不高的软件下载站点中的软件很有可能被捆绑了病毒,用户为了追求免费下载安装,可能会导致办公设备中病毒;
最后是不要主动外接移动设备。我们日常接触的U盘、硬盘可能会有病毒,打开U盘等使用数据前,一定要进行查杀。
当然,这只是个人层面的防护,也是每个人都应该掌握的网络安全知识。但对于庞大的企业来说,更多的员工、更多的设备,同样意味着更大的网络风险。因此,企业的办公系统和办公电脑更是企业发展中需要格外关注的。
目前,360等国内网络安全厂商推出了各类企业安全解决方案,来守护企业的云、管、边、端的全方位数字安全。
比如,过去我们的电脑经常能遭受到广告的弹窗,而且关又关不掉,甚至还有广告“快速分裂”的情况出现,给日常办公造成极大的困扰。现在可以借助防护技术,通过云端决策,多挡拦截广告弹窗,让办公环境更加“清爽”。此外,在防勒索、分时分组管理、病毒查杀、屏幕水印等方面,不少网络安全团队也在持续努力,为国内企业网络安全贡献力量。
总的来看,做好办公系统和办公电脑的日常安全保护,不仅能够提升员工的工作幸福度,更能让企业的数据更加安全、效率更高、市场竞争力更强!
监制:张宁 李政葳 策划:孔繁鑫 制作:李飞
光明网、360企业安全云 联合出品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